Saturday, November 24, 2012

【China AIDS:7574】 2012年11月公益法律实务研讨会(河南郑州)新闻稿:多部门组织公益律师研讨艾滋病法律实务工作

201211月公益法律实务研讨会(河南郑州)新闻稿:

 

25个世界艾滋病日在即

多部门组织公益律师研讨艾滋病法律实务工作

感染者就医权成为讨论热点

 

2012121日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依然是 “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自1985年中国境内报告第一例艾滋病病例以来,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中央政府在法律政策层面,推出了随着《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关于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等,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艾滋病相关法律框架。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1121,有媒体报道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肺癌患者求医遭拒,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接受手术。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看到新闻报道后十分关心,立即专门给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打电话,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卫生部1123日印发通知,要求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门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严禁推诿或拒绝诊治。

1124-25,来自河南各地的公益律师和学者近40名在郑州参加了由联合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郑州市金水区红十字会、郑州市和而不同中心主办的“公益法律实务研讨会”就艾滋病相关法律框架和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感染者就医权益进行研讨。

本次会议是基于2010年以来,联合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一道,针对艾滋病相关就业、就医、隐私保护等问题展开的一系列定量、定性研究基础上,就我国在艾滋病领域法律政策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进行分享,并探讨现阶段艾滋病权益保护方面的挑战。

 

郑州市金水区红十字会副会长张红丽认为:“红十字会系统已经在宣传、预防关爱艾滋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具体的工作,但是伴随着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推进,如何在已有框架内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已成为现阶段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次会议中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向与会者分享了中国艾滋病相关羞辱和歧视现状和权益保护法律政策框架等内容,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武汝廉女士认为“这几年,联合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等在涉及艾滋病人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坚实的研究,我们也期望多举办类似的公益法律实务研讨会,来分享我们的研究成功,指导实践;还希望更多的法官也能参与到研讨中来,共同推进艾滋病感染者权益保护,尤其是他们就业、就医的权利。”

从事十多年艾滋病法律工作,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理事、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刘巍律师说“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框架,但是更偏重于疾病本身,对艾滋病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各级政策法规间时常出现矛盾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在本次公益法律实务研讨会特别就其中的就医权问题进行探讨。”

作为民间艾滋病公益机构郑州市和而不同负责人常坤主任则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推进是多方合作和努力的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政府、社会组织、法律界、学术界、国际机构及受艾滋病影响群体的共同参与,本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正好体现了这种思路,这也是《中国关于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指导精神的一部分。”

 

采访联系人:

郑州市金水区红十字会张红丽副会长;13783630751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武汝廉女士: 13681146811

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理事、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刘巍律师: 15501137876

民间艾滋病公益机构郑州市和而不同负责人常坤主任: 1334910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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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ember 23, 2012

【China AIDS:7573】 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11-23   15:52:30

卫发明电〔20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201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印发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我部于2004年、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0号)。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要求,为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是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体现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关爱的具体措施,关系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五扩大六加强"政策,高度重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确保接触救治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二、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在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并将定点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要加强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能力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医疗服务水平。

三、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四、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艾滋病诊疗方案、感染控制措施、工作流程等。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科学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如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卫生部   

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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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22, 2012

【China AIDS:7572】 致重庆市卫生局屈谦局长的公开信

就重庆HIV感染者/AIDS病人"手术难"问题

致重庆市卫生局屈谦局长的公开信

屈谦局长:

您好!

我们是重庆HIV感染者/AIDS病人自发组织的互助小组志愿者,20121121日,我们看到央视《东方时空》报道天津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肺癌患者求医遭拒,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接受手术。(视频链接:http://video.sina.com.cn/v/b/90644693-1776253981.html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看到新闻报道后十分关心,立即专门给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打电话,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新闻链接: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wsyw/201211/56325.htm  )

看到这则报道,不由想到重庆病友面临着同样甚至更艰难的处境,我们10来个骨干志愿者中就有2位遭遇过拒绝手术,1位遭遇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拒绝住院治疗非HIV相关疾病。

【案例A】小白:"2011年3月,我因慢性肾脏疾病需做肾活检手术住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术前检查HIV初筛阳性,不能行肾活检手术,我带着患艾滋病的负罪感离开了医院。时隔1年,在重庆和上海志愿者协助下,我不远万里前往上海,在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住院20余天,期间由上海瑞金医院的医生会诊后进行了肾活检术,终于弄清病因,活检结果提示肾脏7/13球性硬化,意味着超过50%的肾脏失去了功能。从重庆到上海,我走过的不仅是遥远的路途,更是心中不尽的痛苦和酸楚。"

【案例B】星星:"2011年6月,我复发自发性气胸,就是这次住院我发现自己感染了HIV。同年9月,气胸再次复发,门诊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住院当晚主治医生说3天后安排微创手术治疗,随后,我主动告知医生自己HIV(+),但医生以HIV感染者为由拒绝手术,甚至连为气胸抽气都拒绝。随后5天,我只能卧床输液输,病情丝毫没无好转,无奈之下,我自己复印病历到院长办公室投诉主治医生,当天下午医生抽气,但仍被拒做胸腔镜微创手术,于是,我不得不办理出院手续……"

在重庆,既便肾脏穿刺活检、治疗气胸这些不算很复杂的手术,我们都会因HIV+)而遭拒。虽然曾有重庆媒体报道了重庆某教授为1名骨折艾滋病感染者做过手术,但我们身边更多的是患骨结核、骨折、颈部包块等急需手术的病友,都曾被重庆本地诸多医院无情的拒绝,不论是在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这样的高水平医院,还是在市级、区县级医院。

按理,以重庆现有医疗水平,原本可在本地完成绝大多数手术,但无奈只能转介到成都、上海等城市救治,有的病友因不能及时治疗还出现比较严重的后遗症。艾滋病已给大家带来伤痛,现在还要面对"医院拒诊"的打击,我们实在难以承受。

据了解,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有外科医生,有手术资质,我们希望,和很多城市一样,重庆传院能尽快开放为感染者手术的业务;同时,市卫生局在全市发起"阳光医生"的倡议,让更多有爱心的医生能为重庆病友做手术,解决病友"手术难"问题的燃眉之急。此外,在全市医护人员中普及艾滋病科学知识已刻不容缓,用科学消除医护人员顾虑,保护医患双方,促进和谐,这正是我们非常所追求的。

生病后,面对种种歧视,我们有太多顾虑,不便发声,难以发声。昨晚李克强副总理的指示,给了我们信心,于是鼓起勇气给屈局长写信,重庆感染者社区还流传着您曾亲自为感染者协调手术的佳话,所以借此机会表达我们的心声,恳请您能解决我们遇到的实际困难。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健康愉快!诚盼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恳请各界朋友将此信件转至屈谦局长手中,帮忙抄送卫生部陈竺部长、张茅书记

                    

 

                            重庆爱助之家感染者互助小组:

                           小白、星星、代价、天蓝、梅森、酸菜、小豪、小威、陶陶

                           AN、小祝、顺、国杨、小宇、微笑面对、LEO、快乐如风

                                                                         20121122

 

丁凡

Monday, November 19, 2012

【China AIDS:7571】

http://lpslz.gzrenkou.gov.cn/Info.aspx?ModelId=1&Id=8352 

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754  更新时间:10年07月08日

http://lpslz.gzrenkou.gov.cn/Info.aspx?ModelId=1&Id=8352 

(1)
4.1我国已建立基本完善的艾滋病防治法律体制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从艾滋病刚进人我国开始,就在领导全国人民抗御艾滋病流行、蔓延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体制。为该体制提供立法保障、法律支持,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的,是由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共同组成的法律、政策架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些重要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相关章节中,都就“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和部分常见性传播性疾病列人乙类传染病范畴。第五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洽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洽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这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许多相关的法规、条例相继出台,对保障儿童的各种权利,以及与此有关的家庭环境和替代性养护、教育、休闲、文化活动,以及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措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条例还在陆续制定、颁布中,从而为各级政府制定并完善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政策,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卫生部作为预防艾滋病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先后下发一系列重要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1998),《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2OOl),《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2006)等。这些文件明确了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目标、策略和措施,同时也为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子女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
3.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应法规和政策。例如,教育部于2001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意见(教体艺〔2001〕8号)”,教育部、卫生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02〕5号)”,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等(详见本章4.3),都在加强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战斗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者们应注意两点:第一,熟悉、掌握上述法律文件,学会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作为自己的工作依据;第二,密切关注国家在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进展。艾滋病流行趋势在不断变化;伴随国力的增强,国家对艾滋病防治的投人在不断增加。正如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中所指出的:“……卫生部、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依法予以修订,同时研究起草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专门法规。各地区也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有关立法……”只有紧跟形势,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和政策观念,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促进学校预防艾滋病工作的健康发展。
2 艾滋病防治国家目标和政策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曾就贯彻、落实该行动计划,提出四项原则: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2)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3)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4)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2006年1月18日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指出:艾滋病防治事关经济发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同年颁布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上述四原则为基础,进一步修改成以下五项工作原则。
1.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5.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本章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结合《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提出的技术要求,将我国目前有关防治艾滋病的国家目标、政策和相应措施要求,归纳为以下7个方面。
2)
4.3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目标和任务
教育部作为领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最高行政职能部门,以体育卫生艺术司(简称体卫艺司)为执行单位,多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政策,颁布了工作目标和任务。这些工作,为促进我国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的迅猛发展,做出了贡献。反过来,通过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活动,也在师资培训、教材编制、促进教学改革、开创参与式教育模式等方面,为提升我国的学校健康教育水平,积累了大量经验。
4.3.1 教育部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政策文件
近十余年来,由教育部或由教育部与相关部委联合颁发,直接指导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或对该工作起法律支撑作用的政策文件有:
1.(原)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2.卫生部、(原)国家教委、全国爱卫会联合颁布的《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1992)。
3.卫生部、(原)国家教委、全国爱卫会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试行)(1992)。
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1一2005年)的意见》(2001)。
5.《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2001)。
6.《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的通知》(2003)。
7.《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洽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04)。
8.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2007)。
与上述政策文件配套出台的,还有以下方案、标准、规程和教育大纲等,对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发挥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
1.“小学生健康教育大纲”(1992);
2.“中学生健康教育大纲”(1992);
3.“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1995);
4.“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
5.“高等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
6.“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2002);
7.“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2002);
8.“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2002);
9.“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2002)。
近年来,教育部体卫艺司、卫生部疾病控制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一系列的教材、读本和教学辅助材料等。这些教材的编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各地、各级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教材严重不足的问题,而且对艾滋病预防相关教育(如师资培训)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如:
1.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编).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2.教育部体卫艺司(编).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教材.北京:华龄出版社,1999年.
3.教育部体卫艺司、卫生部疾控司(编).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多媒体师资培训教材.北京: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2002年.
4.教育部体卫艺司(编).学校卫生人员培训教材.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
5.教育部体卫艺司、卫生部疾控司(编).艾滋病离你远吗——中学生预防艾滋病性病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
6.教育部体卫艺司(编).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卡通读本.北京:华龄出版社,1999年.
7.北大儿少所、中国科协声像中心(联合制作).警惕艾滋病VCD,北京:中国科协声像出版社,2000年.
8.卫生部、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制作).飘动的红丝带VCD——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文艺晚会.北京: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2003年.
9.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海淀区献血办公室(联合制作).无偿献血科普片.北京: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2002年.
4.3.2 学校艾滋女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我国的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从1992年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在教育部体卫艺司领导下举办第一个学校艾滋病师资培训班开始,到2007年基本覆盖全国城乡大中学校,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2001年。教育部在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资助下,以各省市区健康教育骨干教师为对象,连续举办8期师资培训班。全面引入参与式教学方法。受训学员回到当地后,选择试点学校,积极组织再培训活动。这些活动犹如星星之火,有力推动了各地艾滋病预防学校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阶段,2001-2004年,面临艾滋病在我国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严峻形势.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为契机,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进人全面、迅猛的发展阶段。教育部在该“意见”中,明确提出五项要求:
1.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省市区到基层,应逐级制定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保证工作部署到位。
2.从2001年秋季起,逐步在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要求:(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该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初中、高中、大学的教学内容和时间。(2)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3)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协同作用,提高预防教育效果。(4)将学校教育与社区预防宣教有机结合,通过学生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及社区成员,带动社区预防教育工作开展。
3.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1)提供有关信息资料;(2)协助培训预防教育师资;(3)指导学校预防教育工作开展;(4)承担部分教育专题讲座任务;等。
4.为解决基层学校缺乏教育资料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现有预防教育的师资培训教材、教案、科普读物、光盘等进行评审,筛选那些适合学校需要、学生阅读、观看教学辅助材料,供各地和学校选用;(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辅助材料,对教师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教学能力。
5.加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包括:(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工作计划,定期对学校预防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2)教育部、卫生部对部分省市区学校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3)检查内容包括行政部门对预防教育工作的部署,学校开展预防教育的措施落实,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的情况,等;(4)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上述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阶段,2004年迄今,面临全国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蓬勃发展,各项教育干预活动的步步深入,同时针对各地在该项教育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和需求,教育部于2004年6月28日适时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意见”及时转达了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新的部署和要求,并就加强我国的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提出八条意见: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包括:(1)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2)按《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要求,进一步部署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关键是狠抓落实,确保该教育在各级、各类大、中学校全面、深人开展。
2.切实将预防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课程或讲座。具体要求是:(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在普通中学地方课时中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时(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2)中等职业学校要按该《大纲》要求,安排4-6课时,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3)普通高等学校应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每学年平均课时不少于1课时。(4)教育重点是使学生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掌握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相关生活技能,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避免对HlV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行为。
3.各类大、中学校要充分利用每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机会,动员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广泛参与。通过同伴教育、主题班会、绘画、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具有一定声势的预防艾滋病宣教活动。
4.采取多种宣教形式,包括:(1)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必须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向每位人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应达到100%。(2)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图书馆或阅览室,应根据师生人数配备相应数量的预防艾滋病、远离毒品、无偿献血等相关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开架阅读或借阅。到2005年,学校相关科普读物的配置率达到80%以上;2008年达到l00%。(3)各类大、中学校校园宣传栏中,应设有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园地,并做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宣传园地的设置率应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4)建有校园网络的大、中学校,应在校园网中设置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栏目。到2005年,宣传栏目的设置率达到70%以上;2008年达到80%以上。(5)利用校园广播、闭路电视等,不定期地宣传预防艾滋病科普知识。
5.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提高预防教育实效,包括:(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05年底前对大、中学校承担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师资和校医进行一次轮训。(2)调动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进行培训。(3)师范院校要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知识纳人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相应教育。(4)有条件地区应利用当地医学院校,或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或依托当地卫生专业机构开展该工作。(5)重视预防教育的教学方法研究,将其纳人教研工作计划。(6)要把对学生的技能培养作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的特点,开展以知识传播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教学研究工作。(7)鼓励教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制作教学用多媒体课件,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6.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艾滋病病人遗孤的义务教育。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解决艾滋病病人遗孤的免费义务教育问题。
7.预防艾滋病教育应做到:(1)与学校的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远离毒品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实现课堂内、外教学活动的结合,发挥整体教育效应。(2)与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学校、学生将预防艾滋病知识技能、将党和政府防治艾滋病的有关政策与措施,传递到家庭和社区其他成员,带动社区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8.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措施落实,包括:(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落实情况纳人教育督导评估及有关专项工作的检查内容,定期督导、检查。(2)重点检查教育课时、师资培训、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科普图书配备、宣传园地设置和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情况。(3)保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的青少年,都能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必要知识。
须注意,上述政策要求是在2004年6月提出的。其后,在教育部门官员的直接参与下,国家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2006)等新的法规,针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更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例如:(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所在地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人有关课程,开展有关的课外教育活动。(2)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HIV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3)国家责成教育部门在2007年底实现使艾滋病致孤儿童的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4)国家责成教育部门,在2007年底,使在校青少年中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2010年底,该知晓率应达到95%以上。
4.4.1 学校健康教育覆盖率有待继续提高
在16个受调查省区市,中学艾滋病预防教育开展率平均达93.8%;其中7个省区市为100%,都是教育部和儿基会长期合作的项目点所在地。说明:我国以中学为主的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已基本覆盖全国;既体现出各级政府对青少年艾滋病预防教育的高度重视,也以客观事实证明,领导重视、足额投人、按科学原理设计的项目,是提高教育覆盖率的基本保障。绝大多数受调查大中学生,对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持欢迎态度。艾滋病防治知识来自学校健康教育的学生,知信行水平显著高于来自其他渠道(如报刊、网站)者,提示: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是学生获取艾滋病防治系统知识的最主要、最理想渠道。
主要存在问题及改善建议如下:
(1)不同省区市之间存在严重不均衡。覆盖率相对较低(最低者仅66.7%)的是那些艾滋病流行率暂时不高,社会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它们不像HlV相对高流行区那祥易受到关注,也不像发达地区那样易获得资源投人。和国家、地方在治疗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方面的巨大投人相比,在学校预防教育方面的投人要少得多。因此,今后的主要任务之一依然是,开发和动员领导,尽快将艾滋病预防学校教育列人重要议事日程。
(2)多数学校选择初中为开展预防教育的主要学段。这是正确的,符合我国教育体制的现实。问题是:初一学生禁毒知识缺乏;高三学生某些重要知识(如反歧视)普遍存在空白,而他们中有很大部分人将很快走上社会。这些不足是导致我国学生整体艾滋病知识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为全面消除这些教育空白点,建议:①实施课程整合,如在初一德育课中渗透毒品危害知识,在高中社会实践课中增加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内容。②通过高中德育课,对初中艾滋病预防教育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强化。
4.4.2 促进学生从夺得只是到树立正确态度的转变
本次调研采用综合评估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方法,即根据教育部、卫生部2007年颁布的《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规定的10项基本知识要点(“艾滋病是由Hl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感染了HIV的人,外表上看不出来,但具有传染性”;“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艾滋病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和一般接触传播”;“HlV经性途径感染的风险是可降低和避免的”;“拒绝毒品,可预防经注射毒品传播艾滋病”;“避免不安全注射或输血,可预防艾滋病经血传播”;“进行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可及时了解是否感染HIV”;“HlV感染者和病人是受害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青少年要主动学习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并将掌握的知识告诉家人和朋友”),计算综合知晓得分。结果表明,该综合评价法比以往通过单项问卷比较的方式更能客观反映知识水平。全国(16个省区市)平均知晓得分为7.59分(满分为10分),整体水平较高。处于中度流行而经济发展快的沿海地区,平均知晓得分为7.86(最高者超过9.10分),显著好于高、低流行区(7.32和7.40分),与这些省份领导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预防教育切实纳人重要议事日程、资源投人大、信息来源多、师资水平高等因素密切相关。
主要存在问题及改善建议如下:
(1)学生人群在不同知识点的知晓程度上普遍存在差距。对那些直接针对传播途径的知识,掌握程度高,知晓率大多超过75%,个别甚至超过90%。但对那些(通过日常生活和一般接触)不导致传播的知识方面,水平明显低。其中对蚊虫叮咬、与感染者共同进餐不传播艾滋病的正确应答率分别只有46.9%和63.4%。很明显,今后对那些不导致传播的知识,应放在和导致传播的知识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掌握一般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知识,才能消除恐惧感,并将反歧视、提供关爱等落实在具体行动上。
(2)很多初中生(尤其乡村学生)因不懂“安全性行为”和“无保护性行为”等概念,导致应答错误,是导致10大基本知识要点知晓水平较低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今后在中学开展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应配合科学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进行(详见第6章),提高青少年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实际水平。
(3)尤其中学生人群,在从掌握知识到转变态度上普遍存在脱节现象。本调研将态度归纳成“对艾滋病的认知”、“关爱态度”、“歧视态度”、“与患者的接触意愿”等四个维度。态度正确与否取决于知识,但本质上比知识更重要。因为只有真正转变态度,才能建立健康行为,达到通过教育实现积极预防艾滋病的目的。尽管我国中学生的部分正确态度持有率很高(例如回答“若发现有人歧视、侮辱HIV感染者,你的态度是……”时,82.2%表示坚决反对,只有O.12%“赞同”;愿向HIV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帮助者也在85%以上)。但在其余三项态度维度上,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例如,绝大多数学生反对歧视患者,但只有56.9%的人认为“限于目前环境,不应公开感染者身份”;约1/3的学生仍对“艾滋病感染者是不道德的人,应把他们隔离,以免感染别人”持含糊态度。在“接触意愿”维度上问题最大:仅60%愿与感染者握手、学习、一同进餐,或成为志愿者去帮助他们。当然,在这些态度上持坚决反对者不多,但持“犹豫”态度者比率很高,从而和学生们在相应知识上的很高知晓率形成鲜明对照。这一知识、态度的脱节现象表明,很多学生至今仍处于口头表示上关爱感染者而尚不准备落实到态度和行为转变的初级阶段。
因此,今后的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不能仅停留在灌输“关爱”的字面意思。换言之,教育中不能满足于让学生获得知识高分,而应高度重视引导学生实现态度的转变。今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考核某地区、某项目、某学校的艾滋病预防教育是否取得实效时,优先关注的应是正确态度持有率,其次才是知识知晓率。
3
4.4.3 全面加强学生艾滋病预防教育
我国高等学校在艾滋病预防教育方面取得巨大成效,表现在以下方面:
(1)“健康教育处方”充分发挥了向学生提供艾滋病预防宣教知识的积极作用。教育部早在1997年就将人学体检时向新生发放“预防AIDS健康教育处方”作为高校艾滋病预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坚持至今。分析表明,该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尽管“处方”只有一页纸,但阅读过“处方”的学生在认识艾滋病及其传播途径、危害性等知识水平上显著高于未收到者。
(2)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颁布的8项知识要点为依据的评价结果表明,尽管该标准要求很高(回答正确者须超过8条中的6条),且允许学生有第三种回答(“不知对或错”),全国平均合格率超过75%。受调查的28个省区市中,16个超过了国家预期目标;河南、上海学生合格率超过90%,另有14个省市区达80%以上。
(3)尽管现代学生们身处性观念愈益开放的社会环境,但在包括艾滋病预防等教育、引导和影响下,其性相关态度和行为整体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求。例如,通过问卷回答发现,学生们对那些明确以婚姻为最终目标的“性关系”,多数持宽容、认可态度;分别有70.2%和64.4%的人认可“准备马上结婚者可发生性行为”和“学生可发生婚前性行为”;67.5%对同龄人中的同居现象表示接受。但是,对那些“商业性性行为”、“为获得好处而发生性行为”、“寝室同居”等现象,大多数学生持强烈的反对、抵制态度。从艾滋病预防层面看,这些行为和行为倾向有积极意义。
主要存在问题及改善建议如下:
(1)“健康教育处方”未充分发挥作用。例如,调查结果表明,收到处方者中仅有57%认真阅读过内容;仅有1.9%的人将从中学到的知识向家人、朋友传播;不足5%的人做到以此为起点进一步学习其他艾滋病相关知识。而且,收到者年级越高遗忘率越高。说明,一方面应继续坚持该简便有效的教育方式,作为大学人学教育的起点。另一方面,负责发送该处方的校医院应采取更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宣传力度。尤其在抗御艾滋病侵袭已成为全社会行动的今天,单靠“处方”的宣教方式已远不能满足需要。今后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高校艾滋病的教育力度,尤其应鼓励学生积极投身于抗击艾滋病的社会实践,发挥社会栋梁作用。
(2)部分地区学生艾滋病知识达标率较低。例如,在西北、西南各省区,达标率分别仅为72.0%和77.8%;青海、新疆合格率分别仅为52.1%和68.3%。国家应尽快采取倾斜、扶植政策,帮助这些地区的高校提高艾滋病预防教育水平。
(3)学生在艾滋病知识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例如,理工科和文科专业学生在一些和医学专业关联度高,难度相对大的知识点上,正确应答率较低。例如,“得性病者更易罹患艾滋病”知晓率仅45.3%;分别有21.6%和23.0%对“可通过打艾滋病疫苗来预防”(——其实目前还没有此类疫苗)持错误的“肯定”和“将信将疑”态度。反过来,和人们的预期相反,各医科大学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开展率反而相对最低。医科学生们尽管预防知识的达标率较高,但在一些正确态度持有率(尤其和“接触意愿”有关的态度)方面,普遍较其他专业(尤其文科专业)更差。今后高校开展艾滋病预防宣教应重点针对这些薄弱环节进行;提高教育实效性,加强参与力度、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应是重中之重。
(4)必须清醒看到,学生对性行为的谨慎态度不等同于安全行为;也不能依据多数的行为表现而抹杀人群中的差异。今后既要通过支持和引导,使学生们建立负责任的性观念,不因放任自流甚至放纵,导致不安全性行为的发生。应加强针对学生的科学性教育,告诉他们什么是安全性行为,使用那些方法(如安全套,避免多性伴)可预防意外妊娠和性传播性行为的发生。
4.4.4 克服阻碍因素保持可持续发展
本次全国性调研还发现,我国的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中依然存在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若不抓紧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将对该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问题可集中归纳于以下四个方面:
(1)少数地区教育行政领导依然存在侥幸心理,对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投人力度不足,不真抓实干,甚至走过场。该问题在那些迄今仍处于艾滋病低流行水平的地区尤其明显。宜采取开发领导、社会动员、行政通报等综合措施加以克服。各级政府既要不断增加资源投人,而且应采取倾斜政策,加强对落后地区的扶植力度。更重要的,则是发挥各地的自身潜力。有些省份对本省艾滋病防治经费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学校艾滋病教育。这一做法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
(2)切实解决学校艾滋病教育课程不落实问题。本调查发现,除教育部-儿基会项目点外,其他不少地区的教育时间得不到保障,课程断断续续,缺乏系统性。为此,根本改善措施是落实中央素质教育精神,保障每周0.5学时的健康教育课时。以此为基础,做好初中、高中、大学各学段教学的衔接、不同知识点的衔接;加强艾滋病预防教学和学校其他课程的整合,真正提高学校预防教育覆盖面。
(3)提高师资培训力度。教育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为促进我国的学校艾滋病教育多年的密切合作中,历来将师资培训作为重点。教育部体卫艺司创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TOT (Teacher to Teacher,即“教师逐级培训”)模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限于财力,培训重点只能放在省级和项目点,而省-地市-县区-学校的培训效果,呈逐层递减现象。许多基层学校的师资水平依然较低,成为提高我国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效果的瓶颈制约。问题突出表现于以下方面:①教学方式死板,照本宣科,不能激发学生兴趣。
②系统知识水平低,尤其在医学相关知识方面。连诸如“艾滋病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和一般接触传播”、“避免不安全注射或输血,预防艾滋病经血传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外表上看不出来,但具有传染性”等一些最基本知识的知晓率,乡村学校也明显低于城市,而非项目点地区显著低于项目点地区。③没有实现参与式和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前者有利于调动学习兴趣,后者则着重于传授知识的系统性;两者缺一,都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防治知识。④普遍存在教学目标不清晰的弱点。许多教师单纯满足于提高知识水平,对引导学生如何从掌握知识到态度/信念转变直至最后落实到行为的过程相对忽视。今后应充分发挥TOT模式成熟经验,将培训重点逐步向基层学校(尤其乡村学校)转移,同时扩大教师的培训覆盖面。

(4)更新、开发教材。尽管社会上五花八门的艾滋病预防“教材”、“读本”很多,但真正符合学校教育特点者很少。以往各级教育部门自编的教材,在新形势下已略显陈旧,亟待更新。如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出现,对反歧视、提供关爱的强调等,都应是补充、更新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建立规范的发送、配置系统,使开发出来的教材、读本、教师参考教程、参考资料等都得到充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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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November 18, 2012

【China AIDS:7570】 Fwd: 新一期 "On the Horizon" 以及另外2份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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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新一期 "On the Horizon" 以及另外2份刊物
收件人: "changkun2010@gmail.com" <changkun2010@gmail.com>


常先生

 

 

您好!我们最近推出了3份刊物,希望这些材料对您有用。另外,也请考虑将这些材料转发给其他可能对此感兴趣的人:


1. 我们最新的企业法律责任季报,强调近期有关对企业人权诉讼的发展。

 

2. 第三期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与其对人权的影响:最新发展

 

3. 最新一期On the Horizon: 商业与人权简报”。《On the Horizon是一份集合全球即将进行的企业与人权倡议运动、活动或出版等的简报。目的是帮助世界各地的非政府机构与人士广传有关他们未来活动的讯息,让捐助者以及在该领域工作的人士了解最新动向。最新一期On the Horizon包括来自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缅甸,智利,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法国,印度,印尼,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尼加拉瓜,南非,瑞士,泰国,英国和津巴布韦的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倡议活动信息如阁下有意为未来的On the Horizon撰文,请与我们联系。

 

 

祝 工作愉快!

 

周龙炜(东亚事务代表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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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15, 2012

【China AIDS:7569】 亚洲促进会公布其领导层的交替


 亚洲促进会公布其领导层的交替


这个在亚洲地区正在全方位地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公布其临时的负责人

 

 

(纽约20121115日)非营利性组织亚洲促进会今天宣布,王翠凤 (Sara L.M. Davis)将辞去她在该组织的执行董事职务并将于20131月加入全球基金会。王博士(Dr. Davis),亦称为梅格(Meg),是该组织的创始人。该组织的董事会已任命律师和人权倡导者安德烈沃登(Andrea Worden)为该组织的代理执行主任。

 

王博士将加入位于瑞士日内瓦的全球基金组织并以人权和平等事物资深专家的身份与该组织一起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全球基金会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致力于吸收和分发资源来防治这三种疾病。该机构已向151个国家和地区的计划和项目发放了229亿美元的资金。

 

该组织的董事会主席伊冯娜陈(Yvonne Chan)表示,“我们感谢梅格创建了亚洲促进会,感谢她为推动组织的发展所做出的奉献,感谢她坚定地倡导亚洲地区的健康权利。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共同努力和坚持我们在亚洲地区倡导活动方面的主导作用。”

 

全球基金会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战略重点在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王博士将在确保基金会的投资,营运和政策等方面符合这一既定的战略方向发挥主导的作用。

 

王表示,“领导亚洲促进会是一次深刻的人生体会,使我有机会与基层的积极分子一起工作,向他们学习并从中受到鼓舞。加入全球基金会让我能够有机会在全球范围内继续从事这项工作。我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在新领导层下成长和发展的亚洲促进会。”

 

安德烈沃登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专家,律师和倡导者,专注于中国的人权和法治。她曾与非营利组织共同合作向中国的活动家和律师们提供培训和支持。此外,沃登女士作为兼职教师在美洲大学的华盛顿法律学院以及圣约翰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的法律。沃登女士能够说流利的普通话,她还获得了斯坦佛大学的法律和医学博士学位以及耶鲁大学的硕士学位。沃登女士与亚洲促进会的董事会成员明基沃登(沃登女士)没有亲属关系。

 

伊冯娜陈指出,“亚洲促进会在组织内拥有十分健全的结构和系统,一个有天赋和热情洋溢的管理团队在亚洲地区的表现令人刮目相看。安德烈沃登在人权事务方面表现出与众不同的天赋,我们期待并欢迎她加入亚洲促进会这个大 家庭。”

 

亚洲促进会成立于2006年,获得的第一笔捐款为50,000美元。自那时以来,亚洲促进会在能力建设方面向中国以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基层群体提供了培训和支援并发表了8个人权方面的报告。如今,该组织有近100万美元包括五名全职员工和三名兼职人员的年度预算。组织负责人员包括财务和运营总监布莱恩邦赛(Brian Bonci),中国项目主管盖萨哈特曼(Gisa Hartmann),宣传主管沈婷婷等。主要的出版物包括:一个针对基层组织的名为证实,了解,改变 的教材以及若干关于亚洲地区艾滋病和人权的报告等。

 

亚洲促进会的使命是与来自东亚和东南亚地区被忽视社区的基层群体共同促进健康的权利,协助那里的合作伙伴成为地方,国家和全球各个层级的主要倡导者。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网站www.asiacataly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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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14, 2012

【China AIDS:7568】 浙江萧山医院因拒绝给HIV阳性手术作出道歉

浙江萧山医院因拒绝给HIV阳性治疗作出道歉

    昨天晚上在浙江同志情感热线0571-85621855电话中我接到一个求助,有个叫小卫的同志朋友在浙江萧山医院治疗肛漏时被查出HIV阳性,他已住院二天,花了近二仟元钱检查费,本来已决定今天手术,由于HIV阳性医院已通知他今天出院,让他去其它医院手术。
    今天我一大早我花2个小时从杭州坐汽车到浙江萧山医院,帮他和医院交涉。在医院我们找到院长代表,说了这个问题,提出了我们的二点意见:1、医院不能拒绝HIV阳性手术,况且还没确认。2、浙江萧山医院确定不能手术,由于医院的原因应该返还他自己承担的费用,(有医保,到其它医院还得重新检测)。这个所谓的院长代表一副不屑一顾的表情,爱理不理,说要和谢主任商量,谢主任在做手术,什么时间有空不知道,就不理我们了。

     我们只好去找主治医生,主治医生也做不了主,又叫来了了谢主任和我们谈,(其实谢主任根本就没在做手术)我们将我们的二条意见告诉了他,他一口就拒绝了。当我亮出了我这个公益组织负责人的身份,我说121日艾滋病日即将到来,如果你们拒绝治疗,我们将求助媒体,此言一出他吓坏了,马上道歉了又道歉,他说因为他也不太了解艾滋病,说没有这个水平来做这个手术,如果你们一定要在这做手术,要等到疾控中心艾滋病确定后,要准备一套方案,要所有的医疗人员戴上面具,要有专门的手术室和专门的病房,说了一大堆话。

    后来我和小卫商量,他们可能也是第一次碰到这个情况,要戴面具手术就没有意思了,不如要回医疗费,去杭州其它医院手术。谢主任出去打了个电话,进来后态度非常客气,同意退回1019元医疗费,欢迎待HIV确诊后再浙江萧山医院来手术。并再三说明,医院是不会拒绝HIV患者的手术的。

     这样比我们原来考虑的二个方案:"1、医院不能拒绝HIV阳性手术,况且还没确认。2、浙江萧山医院确定不能手术,由于医院的原因应该返还自己承担的费用"还好,还多了一个确诊后还可以来手术,这件事也就圆满解决了,我也给小卫联系了杭州其它医院。

                            王龙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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