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9, 2011

【China AIDS:6770】 中国“稳控”艾滋病病人

 

中国“稳控”艾滋病病人

2011年8月18日,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维权人士田喜刑满出狱,随即离开家乡河南省新蔡县来到自己读书和发展的城市北京。

1996年年仅9岁的田喜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丙肝、乙肝,之后仍然坚持上学,并到北京读大学。自从2004年被检测出患病之后,田喜坚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和获得医疗。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各级法院拒绝立案。

2010年7月末,田喜在北京被新蔡县委书记贾国印短信邀请回家乡解决问题,然而回家后贾国印书记却对田喜置之不理。2010年8月,田喜多次去找医院院长协商被拒的时候,由于被院长冷漠的态度激怒,田喜损坏了一些医院的办公用品。随后其先被警察宣布行政拘留15天,继而于8月23日被正式逮捕。

这是迄今为止、有完整记录的中国维稳部门迫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维权人士、并将之入狱的唯一案例。

1、对田喜实行包案稳控措施

2010年3月4日,田喜家乡河南省新蔡县的中共古吕镇委员会给新蔡县党委群工部(群众工作部,政府部门对应机构为信访局)提交《中共古吕镇委员会关于对新华街田喜稳控情况的报告》,提出“为确保我县大局稳定,经镇党委研究,对田喜实行包案稳控措施。”报告“要求包案领导及稳控责任人经常对信访人进行帮扶和思想教育工作。”

2010年7月9日,新蔡县古吕镇人民政府给新蔡县党委提交《关于田喜赴京非访情况的报告》,指出“由于田喜一直仇视政府,他现已被国家安全部门作为重点人员实施监控,由于田喜的艾滋病取药,都在北京市地坛医院并配有专门的主治医师,具了解,田喜本人已进入艾滋病二期,现居住在国家气象局中关村南大街南区17号楼地下一层小6号单元,在当地派出所和国家安全局的严密监控之下。”

报告总结了一些具体的稳控措施,如下:1、田喜提出的治疗问题,我县爱防办一直给予免费治疗;2、对田喜及家庭给予关怀和救助,尽全力做好稳控工作;3、落实了镇班子成员牵头的“四包一”稳控措施,密切注意田喜及其家庭的情况。

报告最后提出“对稳控田喜的意见和建议”。认为“由于田喜背景复杂,思想行为受万延海影响较深,本人要求一是要求法院立案,追究县人民医院的责任;二是要求经济赔偿50万元(少一分免谈);三是本人大学已毕业,没有工作,必须安排有财政供给的工作单位。他本人又在近期连续两次在京非访,给当地政府对他的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建议: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

2、河南省属地化稳控艾滋病病人,警惕非政府组织串联

2009年9月5日,河南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卫生系统信访稳定工作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艾滋病人上访问题,郑州市卫生局介绍了做好艾滋病人上访稳控工作的做法。卫生厅厅长刘学周在大会发言,提出“重点做好三类人群的稳控工作”,其中第二类“是做好艾滋病患者重复上访人员的稳控工作”,指出“部分地市因输血感染HIV者,近期多次发生赴京到省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主要是郑州、南阳个别县(市)的患者。”要求“密切注意这一部分(注:上访输血感染者)的动态。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与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一方面要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尽最大努力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高度警惕一些非政府组织和草根组织在我省的活动,积极引导他们配合政府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防止他们进行非法串联活动。”

2009年11月27日下午,河南省省长、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主任郭庚茂主持召开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同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纪要》,提出“属地管理,全力做好涉及艾滋病信访稳定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艾滋病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2011年2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卫生局召开“全市卫生系统信访稳定工作会议”,市卫生局纪委书记秦守国发表讲话,说明“去年我市共发生41起204人次“两艾”人员上访,特别是2010年12月底,针对我市部分艾滋病人员进京上访的问题,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救助稳控工作的会议纪要》(宛政纪[2011]40号),但因涉及教育、民政、人社等多个部门,涉艾人员集体上访的可能性仍然很大。”讲话要求落实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将各职能科室纳入到信访案事件的办理过程中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提高联合办访的能力。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落实上访人员的稳控责任,各县(市、区)艾防办要积极协助做好本地涉艾人员上访问题的处置,确保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非访事件。

2011年7月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成立艾滋病患者救助稳控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患者救助稳控工作的会议纪要》(宛政纪〔2011〕40号)要求,决定成立艾滋病患者救助稳控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包括区政府领导、政法委和维稳办、群工部和信访局、卫生局、司法局、民政局和财政局。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区艾防办副主任俞为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从卫生、司法、人社、民政、维稳、信访等部门分别抽调工作人员,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开展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负责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直部门的关系协调;按照“化整为零,个案解决”的办法,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纠纷进行分别调解;督导相关部门或单位对艾滋病患者救助政策的落实到位情况;及时掌握艾滋病患者动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做好稳控工作;定期向协调委员会报告工作。

2008年1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做好省两会及节日期间艾滋病病人稳控工作的应急预案”,预案指出:按照上级紧急通知要求,街道办成立省“两会”及节日期间艾滋病病人稳控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张晓东为组长,副主任景书哲为副组长,各分包社区居委会班子领导及各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稳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案规定:实行包保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于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或单位负责解决,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不得把本级应该处理的问题推向上级或下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社区、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坚持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上访苗头,要立即向办事处汇报,并迅速劝返,确保省“两会”及节日期间的稳定工作。

2010年8月12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政府召开艾滋病防治暨稳控工作会议,各乡镇政府和艾防委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共52人参加了会议。政法委书记张松建就做好艾滋病防治暨稳控工作、落实县政府新的帮扶政策提了七点要求:1、思想高度重视,2、行动积极帮扶,3、救治细心周到,4、切实做好稳控,5、广泛开展宣传,6、严格监督检查,7、强化责任追究。

2008年3月6日,新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认真做好艾滋病患者信访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迅速排查影响信访稳定的矛盾和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限时解决,最大可能地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非上正常上访,全力做好本地区艾滋病患者信访稳定工作。”要求“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重点人员的教育和控制,对有外出上访迹象的人员、组织越级集体上访的为首人员、骨干分子以及涉法上访人员、上访老户,要明确专人负责,深入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化解矛盾,清除隐患。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艾滋病患者或家属赴京上访,影响“两会”期间社会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求认真落实“日报告”、“0报告”制度,每天下午5点前各单位将排查出的信访信息上报县信访局。有信息报信息,无信息报平安。

2009年4月16日,河南省邓州市卫生局下发《2009年卫生系统信访稳定处置预案》,决定成立邓州市卫生系统信访稳定处置领导小组,设立四个重点信访事项专项工作组,其中第一组“处理艾滋病等各类传染病人上访问题专项工作组,副局长刘平亮同志任组长,负责专项组工作,艾防办、疾控科为责任科室,曾辉为具体责任人,市疾控中心主任王志伟、医政科科长李安振、疾控科科长孟超参与小组工作。”

3、中共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艾滋病被纳入特殊群体处于动态管理或管控机制

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2011年5月30日,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 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再次强调“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011年2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南阳市政法暨平安建设、信访工作会议”,南阳市政法委书记常康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安置、教育救治、帮扶救助等工作。”

2011年7月22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查”专题下发表标题为“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的文章,副标题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文章一开始就标新立异和耸人听闻,强调艾滋病与精神疾病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文章写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可能对社会公众带来的威胁,《法制日报》记者对北京市三级卫生机构进行了调查走访。”文章具体描写北京市动态“信息化管理精神疾病患者”的机制。

 

【China AIDS:6769】 向国家计生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关爱女性亲密”计划

2011年8月29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法向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求证关于2011年7月的新闻报道“药房网联合国家计生委、紫竹药业倡导关爱女性生育健康”是否属实;
2.申请公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发起“关爱女性亲密”计划的目的、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
3.申请公开国家计生委对“关爱女性亲密”计划的监督措施、评估方案。




举 报 信

 

监察部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局:

 

您好,我们是民间艾滋病健康教育防治机构,今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嫌违法与药品企业合作推销药品事件,向贵局进行举报。

 

据大河网201171日报道《药房网联合国家计生委、紫竹药业倡导关爱女性生育健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药房网、紫竹药业在京启动“关爱女性亲密”计划,该计划由药房网3位妇科医师专家24小时免费提供女性健康咨询服务,药房网的专家提醒,口服避孕药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正规合法的避孕药。

 

据悉,紫竹药业属于北药集团旗下子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紧急避孕药毓婷与常规避孕药米非司酮,其中毓婷的市场份额超过50%。药房网隶属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网络医药销售网站。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国家政府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和商业公司合作涉嫌违法。

 

据报道,国家计生委与药房网、紫竹药业的“关爱女性亲密”计划的主要形式是由药房网的医师为女性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女性使用正规避孕药。而该计划的合作方之一,紫竹药业占有国内避孕药市场份额近半,计划的另一个合作方,药房网作为药品销售网站,避孕药也是其经验的业务。

 

由药房网的医师为女性提供咨询,在解答中极有可能会推荐销售双方的合作产品——紫竹药业生产的避孕药毓婷和米非司酮等。“关爱女性亲密”计划是国家机关参与的、主要针对少女的意外怀孕、不安全性行为、艾滋病及性病等问题的社会行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民生殖健康工作的重要主管部门之一,以国家计生委的名义参与启动该计划,客观上提升了计划的公信力和影响范围。

 

对于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商业广告行为,国家计生委理应有明确的认识和限制,否则如果任其发展,计划难保不演变为一次纯商业性质的广告促销活动。并且是由国家机关为其背书的商业活动。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该计划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无法正常辨识商业性广告和公益活动的差别,当他们面临意外怀孕、性教育知识的困境时,看到该计划的报道和国家计生委的参与,会抱着极大的希望去咨询他们心目中的权威医生,此时接线人员的略微暗示就会让他们购买指定的药品。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务院组成机关计生委的公信力,有可能误导青少年消费者的购买判断力

 

据此,我机构依法向监察局举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嫌违法与药品企业合作推销药品事件,请贵局依法调查“关爱女性亲密”计划是否涉嫌国家机关与药品企业商业合作谋求利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829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508

电子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附:报道原文

 

药房网联合国家计生委、紫竹药业倡导关爱女性生育健康

新闻链接:http://news.dahe.cn/2011/07-01/100762961.html

2011-07-01

 

  近期媒体报道,上海一位母亲发现女儿热恋后,在女儿每天出门的时候,她都偷偷地在女儿的包里放上避孕套,此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凡响。时值暑假来临之际,也是每年少女意外怀孕发生的高峰。据上海市“少女意外怀孕求助热线”主任张峥嵘介绍,很多年轻人对避孕、早孕诊断等知识十分匮乏,不少青少年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甚至不知道该如何有效避孕,这是导致少女意外怀孕的主要因素。不安全性行为、未婚少女意外妊娠、艾滋病及性病蔓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此药房网联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紫竹药业在京启动《关爱女性亲密》计划。倡导科学避孕、保护女性生育健康。

 

  该计划实施后,将惠及全国300万女性健康,药房网会有3位妇科医师专家24小时免费提供女性健康咨询服务。据了解,做人工流产的女性比例持续上升,越来越让人担心。药房网妇科医师专家表示,随着社会性意识的开放,早恋、早性、试婚、离婚,这些以前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现在已逐渐被世人接受,同情、认可女性贞操更是被现代的孩子视为“老土”。婚前性行为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意外怀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样的情况下,女性们会选择人流来解决意外的烦恼。但其实多次人流对于女性的身心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千万别把人流当避孕的最佳法宝。

 

  因此,我们不自觉地想起“避孕”这个话题,如何避孕才是安全避孕呢?如何防止“小意外”毁了你的健康呢?药房网妇科医师专家提醒,避孕意识不可缺,关键是防护,只有在防护失败时,才能选择口服避孕药。口服避孕药也只是防护失败时紧急避孕,不能作为长期避孕的手段。同时口服避孕药不同于一般的药品,如果购买的产品不合格或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身体健康,还会影响女性的生育能力。因此,作为中国口服避孕药第一品牌的紫竹药业呼吁消费者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正规合法的避孕药。

 

  紫竹药业属于北药集团旗下子公司,紫竹药业是我国定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用药的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及国家避孕药定点生产厂家。其明星产品-紧急避孕药毓婷与常规避孕药米非司酮均为生殖健康用药的主要盈利产品。据紫竹药业市场部人士介绍,毓婷的市场份额超过50%。毓婷、米非司酮销售收入位居同类产品市场第一,使紫竹药业在国内生殖健康用药领域始终处于领导地位。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方便的购物渠道,并搭乘电子商务的快车,紫竹药业进入了网上销售的平台,并联合中国首家合法网上药店—药房网(www.yaofang.com)在网上进行销售,消费者在网上支付后就可在指定的地方收到药品,避免了在药店购买时的尴尬,同时在执业医师的叮嘱下服药,大大地提升了避孕的安全性。

 

  紫竹药业联手药房网是基于“关爱女性生育健康”的原则,紫竹药业相关负责人说,通过正规合法的网上药店将产品送至消费者手中,让消费者买到放心的药品,这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药房网是中国首家合法网上药店,依托京卫药业强大的医药背景,凭借在中国93个城市,4299家京卫大药房体验店的优势,改变了500多万消费者的购药方式,2010年网上销售额突破2.3亿元,12月份药品网上销售突破500万元,成为中文网上药店第一品牌。

 

  药房网自成立之初至今始终为消费提供“低价、安全”的产品和“快捷、便利、及时”的服务,药房网敢为天下先,率先实现网上下订单, 到“京卫大药房”实体店取货及全场万余种商品最低2折、全场商品全国最低价、差价返还的大胆承诺,消费者在享受到网上低价、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还享受到京卫大药房提供的优质商品,此举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药房网在经营过程中,从商品的采购、营销体系的建立、健康顾问团队的服务、物流配送等方面都是基于“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这一理念出发的。

 

  药房网斥资千万打造了一支由30位专家医师和103位资深健康管理师组成的会员服务团队,400-650-9988为会员提供24小时的健康服务和用药咨询。消费者可选择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手机订购等多种订购方式,在药房网不仅可以买到药品,还可以买到保健品、美容护肤、减肥瘦身、母婴用品、成人用品、医疗器械、宠物用品、日用品等健康类产品。

 

  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企业,不仅仅要以盈利为目的,更要具备社会责任感。药房网作为“中国315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的发起单位之一,一直以实际行动体现“诚信经营”的服务宗旨,始终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诚信的电子商务购物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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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768】 就国家计生委与药品公司合作致监察部的举报信――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举 报 信

 

监察部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局:

 

您好,我们是民间艾滋病健康教育防治机构,今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嫌违法与药品企业合作推销药品事件,向贵局进行举报。

 

据大河网201171日报道《药房网联合国家计生委、紫竹药业倡导关爱女性生育健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药房网、紫竹药业在京启动“关爱女性亲密”计划,该计划由药房网3位妇科医师专家24小时免费提供女性健康咨询服务,药房网的专家提醒,口服避孕药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正规合法的避孕药。

 

据悉,紫竹药业属于北药集团旗下子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紧急避孕药毓婷与常规避孕药米非司酮,其中毓婷的市场份额超过50%。药房网隶属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网络医药销售网站。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国家政府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和商业公司合作涉嫌违法。

 

据报道,国家计生委与药房网、紫竹药业的“关爱女性亲密”计划的主要形式是由药房网的医师为女性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女性使用正规避孕药。而该计划的合作方之一,紫竹药业占有国内避孕药市场份额近半,计划的另一个合作方,药房网作为药品销售网站,避孕药也是其经验的业务。

 

由药房网的医师为女性提供咨询,在解答中极有可能会推荐销售双方的合作产品——紫竹药业生产的避孕药毓婷和米非司酮等。“关爱女性亲密”计划是国家机关参与的、主要针对少女的意外怀孕、不安全性行为、艾滋病及性病等问题的社会行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民生殖健康工作的重要主管部门之一,以国家计生委的名义参与启动该计划,客观上提升了计划的公信力和影响范围。

 

对于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商业广告行为,国家计生委理应有明确的认识和限制,否则如果任其发展,计划难保不演变为一次纯商业性质的广告促销活动。并且是由国家机关为其背书的商业活动。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该计划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无法正常辨识商业性广告和公益活动的差别,当他们面临意外怀孕、性教育知识的困境时,看到该计划的报道和国家计生委的参与,会抱着极大的希望去咨询他们心目中的权威医生,此时接线人员的略微暗示就会让他们购买指定的药品。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务院组成机关计生委的公信力,有可能误导青少年消费者的购买判断力

 

据此,我机构依法向监察局举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嫌违法与药品企业合作推销药品事件,请贵局依法调查“关爱女性亲密”计划是否涉嫌国家机关与药品企业商业合作谋求利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829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508

电子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附:报道原文

 

药房网联合国家计生委、紫竹药业倡导关爱女性生育健康

新闻链接:http://news.dahe.cn/2011/07-01/100762961.html

2011-07-01

 

  近期媒体报道,上海一位母亲发现女儿热恋后,在女儿每天出门的时候,她都偷偷地在女儿的包里放上避孕套,此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凡响。时值暑假来临之际,也是每年少女意外怀孕发生的高峰。据上海市“少女意外怀孕求助热线”主任张峥嵘介绍,很多年轻人对避孕、早孕诊断等知识十分匮乏,不少青少年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甚至不知道该如何有效避孕,这是导致少女意外怀孕的主要因素。不安全性行为、未婚少女意外妊娠、艾滋病及性病蔓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此药房网联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紫竹药业在京启动《关爱女性亲密》计划。倡导科学避孕、保护女性生育健康。

 

  该计划实施后,将惠及全国300万女性健康,药房网会有3位妇科医师专家24小时免费提供女性健康咨询服务。据了解,做人工流产的女性比例持续上升,越来越让人担心。药房网妇科医师专家表示,随着社会性意识的开放,早恋、早性、试婚、离婚,这些以前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现在已逐渐被世人接受,同情、认可女性贞操更是被现代的孩子视为“老土”。婚前性行为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意外怀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样的情况下,女性们会选择人流来解决意外的烦恼。但其实多次人流对于女性的身心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千万别把人流当避孕的最佳法宝。

 

  因此,我们不自觉地想起“避孕”这个话题,如何避孕才是安全避孕呢?如何防止“小意外”毁了你的健康呢?药房网妇科医师专家提醒,避孕意识不可缺,关键是防护,只有在防护失败时,才能选择口服避孕药。口服避孕药也只是防护失败时紧急避孕,不能作为长期避孕的手段。同时口服避孕药不同于一般的药品,如果购买的产品不合格或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身体健康,还会影响女性的生育能力。因此,作为中国口服避孕药第一品牌的紫竹药业呼吁消费者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正规合法的避孕药。

 

  紫竹药业属于北药集团旗下子公司,紫竹药业是我国定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用药的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及国家避孕药定点生产厂家。其明星产品-紧急避孕药毓婷与常规避孕药米非司酮均为生殖健康用药的主要盈利产品。据紫竹药业市场部人士介绍,毓婷的市场份额超过50%。毓婷、米非司酮销售收入位居同类产品市场第一,使紫竹药业在国内生殖健康用药领域始终处于领导地位。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方便的购物渠道,并搭乘电子商务的快车,紫竹药业进入了网上销售的平台,并联合中国首家合法网上药店—药房网(www.yaofang.com)在网上进行销售,消费者在网上支付后就可在指定的地方收到药品,避免了在药店购买时的尴尬,同时在执业医师的叮嘱下服药,大大地提升了避孕的安全性。

 

  紫竹药业联手药房网是基于“关爱女性生育健康”的原则,紫竹药业相关负责人说,通过正规合法的网上药店将产品送至消费者手中,让消费者买到放心的药品,这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药房网是中国首家合法网上药店,依托京卫药业强大的医药背景,凭借在中国93个城市,4299家京卫大药房体验店的优势,改变了500多万消费者的购药方式,2010年网上销售额突破2.3亿元,12月份药品网上销售突破500万元,成为中文网上药店第一品牌。

 

  药房网自成立之初至今始终为消费提供“低价、安全”的产品和“快捷、便利、及时”的服务,药房网敢为天下先,率先实现网上下订单, 到“京卫大药房”实体店取货及全场万余种商品最低2折、全场商品全国最低价、差价返还的大胆承诺,消费者在享受到网上低价、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还享受到京卫大药房提供的优质商品,此举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药房网在经营过程中,从商品的采购、营销体系的建立、健康顾问团队的服务、物流配送等方面都是基于“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这一理念出发的。

 

  药房网斥资千万打造了一支由30位专家医师和103位资深健康管理师组成的会员服务团队,400-650-9988为会员提供24小时的健康服务和用药咨询。消费者可选择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手机订购等多种订购方式,在药房网不仅可以买到药品,还可以买到保健品、美容护肤、减肥瘦身、母婴用品、成人用品、医疗器械、宠物用品、日用品等健康类产品。

 

  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企业,不仅仅要以盈利为目的,更要具备社会责任感。药房网作为“中国315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的发起单位之一,一直以实际行动体现“诚信经营”的服务宗旨,始终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诚信的电子商务购物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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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27, 2011

【China AIDS:6767】 益仁平中心致信国家药监局建议消除药品行业乙肝歧视、艾滋歧视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化"传染病"规定、

消除乙肝歧视、艾滋歧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我们是一家民间公益机构,长期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反歧视工作。近日看到贵监管司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的修订意见,这种征求民意、倾听民声、问计于民的姿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体现。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赞赏。

近年来,在药品的生产制造、运输经营行业出现了很多就业歧视,有些甚至诉诸法院并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而这些歧视的根源则在于药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规范存在着对"传染病"的模糊、滞后规定。现我们就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和问题向贵监管司反映并针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出相关建议:

                      

一、药品行业乙肝歧视现象严重

2008108,华商报刊登了题为《制药专业学生查出患乙肝 状告学校入学未体检》的报道。报道称河北蠡县北埝乡人李庆欢(化名)原就读于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制药专业。20087月,学校开始让他们进行一年的实习,他被安排到了一家医院药房。但在该单位体检时,他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后来,学校也以此为由不再给安排工作,并要求退学治病。

20111月,《江淮晨报》报道,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大四学生小丁(化名)和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不幸的是,他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实习单位将他拒之门外。

在求职过程中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江苏无锡的徐军(化名)。20109月,先生从上海外企跳槽到江苏无锡一家制药企业。然而体检结果显示徐军系乙肝小三阳,对方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对方称由于自己是制药企业,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患有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生产。徐军无奈之下诉诸法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事实上,乙肝的传播途径决定了乙肝病毒的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品行业工作。

卫生部20069月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第七条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11217,卫生部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中并未有药品生产经营行业。

可见,从医学上来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品行业的工作。

 

            

二、药品行业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滞后,亟需规范明确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三类传染病患者是否适合某一行业的工作,应该按照传播途径等差异、依据现有医学知识,科学地逐一论证。

2009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清楚地规定了"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规定明确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包括"消化道传染病","甲型肝炎"、"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未被列入其中,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20102月,卫生部修改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不合理内容。也将乙肝排除在应当受限制的疾病之外。

然而,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仍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此处关于"传染病"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细化传染病的种类,更没有从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方面考量做出合理区别对待。

在食品行业、公共场所服务行业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中,已经改变了以往那种对"传染病"不加区别对待的做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如果继续沿用以往对"传染病"不加区别对待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滞后。

 

三、健康档案将可能泄露个人隐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健康档案包含从业人员的身体特征、疾病信息,但《规范》中并未规定相关隐私保护条款。在当今社会,有一些身体特征和疾病是被污名化的,如果档案管理不善造成隐私泄露,会对从业者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也易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1、将科学已经明确认定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的乙肝、艾滋病等疾病排除在限制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疾病之外。

因此建议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可修改为: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2、增加针对从业人员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的隐私保护规定。 

3、及早着手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类似规定也予以相应修改。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联系人:黄溢智

联系电话:010-51917982

2011828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

2、媒体相关报道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

1984920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2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12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131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121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92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217发布

   

    2010年2月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78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720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卫生部2010212发布,即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附件2:媒体相关报道

 

             制药专业学生查出患乙肝 状告学校入学未体检

                      2008年10月08华商网-华商报

                 http://news.sohu.com/20081008/n259899569.shtml

 

  本报讯(记者陈静涛芮潇潇)学的是制药专业,准备实习时,却被查出患有乙肝,这意味着上了两年多学后将无法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为此,李庆欢以入校、上学没有体检为由,将学校起诉到法院。

  实习时被查出患有乙肝
    今年18岁的李庆欢是河北蠡县北埝乡人。

    据他在诉状中陈述,2006年,他通过中考,考入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当时学的是制药专业,入学时,还与学校签订了《学习就业合同》。该合同约定,学校将负责对毕业后的他安置就业,同时,该校承诺,如果未兑现安置就业,退还他的全部学费。
   
李庆欢说,当时入校后,按照学校规定,他交纳了各种费用,其中学费是10800元,住宿费、生活费等共计17000元。"这些费用中,不少钱是家里借来的。"
   
今年7月,学校开始让他们进行一年的实习,他被安排到了一家医院药房。但在该单位体检时,他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后来,学校也以此为由不再给安排工作,并要求退学治病。

  "学校从未对我进行过体检"
   
"但在入学时以及上学期间,学校从没有对我组织过任何形式的体检和体格检查。"李庆欢表示,由于乙肝目前没有治愈的可能,也就无法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学校保证就业的承诺,也就无法得到兑现。为此,他曾与学校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
   
李庆欢认为,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没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体检,导致他两年多时间被浪费,学校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9月中旬,李庆欢将西安信息技术学院起诉到雁塔区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学费、生活费等27800元,同时要求该校赔偿不能参加工作的工资损失21600元。记者昨日获悉,目前西安雁塔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该学院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2006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是否体检他不清楚。他说该学生发现患有乙肝后,曾经与学校交涉,学校当时同意退还学费,但学生家长提出了许多不合理的要求,校方难以答应,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学校已经收到法院的传票。他表示,对于此事相信法院将会给一个公平合理 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厂拒绝乙肝携带者求职称因行业规定

《江淮晨报》2011113

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1/01/13/011862713.shtml

        

  某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大四学生小丁和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不幸的是,他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实习单位将他拒之门外。对此小丁很不理解,国家三部委不是早就取消了入职乙肝检查吗?怎么自己还是被歧视了?

  实习前他"被体检"了

   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小丁,毕业后想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在找实习单位时,他将目光锁定制药企业和研究机构。今年1月份,他接到了合肥一家药厂的实习通知。 1月3,他按照单位的要求,去了指定的合肥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做入职体检。两天之后,医院电话通知小丁,他得知自己的表面抗原有一点问题,被要求复查。

  "我去了之后,他们直接让我交钱,交完钱我就拿到了乙肝五项的检查结果。"小丁说,没有经过第二次抽血检查,他就拿到了那张检查单。体检不合格,小丁无法领取"药品从业健康证",单位不同意他实习。

   喜剧变为悲剧,小丁心中疑云重重。2010220,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三部委共同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既然都有明确规定,为啥还是歧视我?"小丁说如果最后还是被拒绝,他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药品行业必须严格要求?

   "制药行业很特殊,具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聘用。"17,记者采访该药厂办公室一位任姓主任,他一开始称,不认识小丁,也没有拒绝小丁。 随后,他又表示,如果应聘者没有健康证,单位不会接受,因为药品行业比较特殊,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都应有健康档案。而且,上级药品管理机构随时都会进行检查,如果查到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会对公司进行处罚。

  这位主任还解释,规定来自《药品管理法》和《GMPGSP》中的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有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1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等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是不是歧视还不好说

   "找工作急切的心情可以理解,我们会尽快对此作出答复。"110,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从事药品行业一 事,他们正在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来的规定,乙肝检查为大三阳患者因有传染性,是不允许从事与食品药品等相关行业的。虽然三部委下发文件,表示不允许查乙肝五项,但"文件不能大于法律"。

  "真的希望这个社会能把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当正常人看,我们没有传染性,也不会影响到日常生活工作,期待这一天快点到来。"小丁说他会通过自己的力量尽力争取权益,同时希望这个社会增强些包容性。

【China AIDS:6766】 ICAAP protest video/ICAAP 代表游行,韩国警察抓了HIV+律师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AIDS ASIA <aids_asia@yahoogroups.com>
Date: Sat, Aug 27, 2011 at 10:06 AM
Subject: [AIDS ASIA] South Korean Police Brutality on ICAAP delegates
To: AIDS_ASIA <aids_asia@yahoogroups.com>


 


SouthKorean Activist Arrested at #ICAAP10

Hi All,

See the link below, of Korean Police brutality over the activist around the world were trashed as if they were some wild animals. The rally was related to EU-India FTA.

http://vimeo.com/28228098
 

L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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